關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免稅政策的公告
根據財政部、海關(guan) 總署和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慈善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公告2015年第102號)等有關(guan) 規定,境外捐贈人無償(chang) 向受贈人捐贈的用於(yu) 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簡稱疫情)進口物資可免征進口稅收。為(wei) 進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實行更優(you) 惠的進口稅收政策,現公告如下:
一、適度擴大《慈善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規定的免稅進口範圍,對捐贈用於(yu) 疫情防控的進口物資,免征進口關(guan) 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1)進口物資增加試劑,消毒物品,防護用品,救護車、防疫車、消毒用車、應急指揮車。
(2)免稅範圍增加國內(nei) 有關(guan) 政府部門、企事業(ye) 單位、社會(hui) 團體(ti) 、個(ge) 人以及來華或在華的外國公民從(cong) 境外或海關(guan) 特殊監管區域進口並直接捐贈;境內(nei) 加工貿易企業(ye) 捐贈。捐贈物資應直接用於(yu) 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項或《慈善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規定。
(3)受贈人增加省級民政部門或其指定的單位。省級民政部門將指定的單位名單函告所在地直屬海關(guan) 及省級稅務部門。
無明確受贈人的捐贈進口物資,由中國紅十字會(hui) 總會(hui)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hui)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hui) 、中華慈善總會(hui) 、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hui) 、中國宋慶齡基金會(hui) 或中國癌症基金會(hui) 作為(wei) 受贈人接收。
二、對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於(yu) 防控疫情物資免征關(guan) 稅。進口物資應符合前述第一條第(1)項或《慈善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規定。省級財政廳(局)會(hui) 同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確定進口單位名單、進口物資清單,函告所在地直屬海關(guan) 及省級稅務部門。
三、本公告項下免稅進口物資,已征收的應免稅款予以退還。其中,已征稅進口且尚未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可憑主管稅務機關(guan) 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增值稅進項稅額未抵扣證明》(見附件),向海關(guan) 申請辦理退還已征進口關(guan) 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手續;已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僅(jin) 向海關(guan) 申請辦理退還已征進口關(guan) 稅和進口環節消費稅手續。有關(guan) 進口單位應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關(guan) 辦理退稅手續。
四、本公告項下免稅進口物資,可按照或比照海關(guan) 總署公告2020年第17號,先登記放行,再按規定補辦相關(guan) 手續。
財政部 海關(guan) 總署 稅務總局
2020年2月1日
本文鏈接:https://www.kjddy.com/Read/1142.html 轉載需授權!